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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仲裁和民事訴訟對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25 15:14:34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適用范圍

 ?、倨降戎黧w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诠裰g、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自愿仲裁

 ?、佼斒氯瞬捎弥俨梅绞浇鉀Q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書面的)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郛斒氯诉_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3)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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