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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考試重點:進項稅額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2/15 11:58:04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2017年考生仍應重點關注增值稅、消費稅的基本計算,并注意增值稅、消費稅與關稅的結合考核。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017年調整)

①用于簡易方法計稅的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注意】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被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銷毀、拆除。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

⑥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⑦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⑧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⑨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或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考情分析:

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教材未把“營改增”與增值稅當成一家人對待,我們不能厚此薄彼,2017年課程本部分內(nèi)容依舊會打破教材結構。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算與兩大流轉稅結合密切,因此基礎班課程將該項內(nèi)容由第六章調整至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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