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產品應稅問題解讀
一、財稅【2017】5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的資管產品應稅對象和應收金額計算:
【2017】56號規(guī)定的應稅對象是指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fā)生的業(yè)務活動,包括:
1.貸款服務類:出讓資金的使用權獲得利息的活動,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為應稅金額;
2.金融商品轉讓: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活動,以賣價減去買價后的余額為應稅額。
資管產品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應屬于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guī)定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范疇。
二、管理人同時經營資管產品和其他業(yè)務取得的進項稅如何抵扣?
財稅【2017】56號規(guī)定:“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yè)務和其他業(yè)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資管產品運營適用于簡易征收,所以由運營資管產品產生的進項稅均不得抵扣,而其他應稅服務應按照現行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一般納稅人)。
三、2018年1月1日前“資管產品”的應稅義務?
依據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未持有至到期轉讓的,應按金融商品轉讓計征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的應稅義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對于運營“資管產品”不產生納稅義務,“資管產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資管產品”繳納的增值稅,可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資管產品”運營除適用簡易征收外,是否還有其他稅收優(yōu)惠?
1.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2.屬于貸款服務的收益,非保本性質的: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具有保本性質的: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商業(yè)銀行債券(同業(yè))產生的利息收入均免繳增值稅(財稅【2016】36號、46號、70號)。 (注:本文由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整理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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