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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近期,在輔導納稅人依法合規(guī)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優(yōu)惠政策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在享受優(yōu)惠政策時容易出現(xiàn)三類稅務風險:一是不符合享受優(yōu)惠條件;二是加計抵減比例適用錯誤;三是進項稅額轉出卻未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在實際操作中,應看清前提條件,算對基礎數(shù)據(jù),避免出現(xiàn)錯誤。
風險點一:不具備享受優(yōu)惠條件
典型案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網(wǎng)絡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成立,并于2019年6月產生第一筆收入,向客戶開具了稅率為13%的發(fā)票,金額為1699.12元,其后7月~8月開具發(fā)票金額為0元。即自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甲公司連續(xù)3個月(即6、7、8月)的銷售額共計1699.12元,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為0。9月~12月,甲公司有多筆信息技術服務收入,共33854.18元,即全年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合計33854.18元。
風險分析
從行業(yè)上看,甲公司屬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屬于可以加計抵減的范圍;從全年銷售比例看,其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大于50%。盡管如此,甲公司2019年度仍不符合加計抵減條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其中,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39號公告同時規(guī)定,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本案例中,甲公司雖然在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但未發(fā)生業(yè)務。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甲公司2019年6月取得第一筆收入,其后7月~8月收入為0元,即自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6、7、8月)銷售額為1699.12元,且不屬于39號公告規(guī)定的可以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四項服務。因此,甲公司不符合加計抵減適用條件,對于已經加計抵減的部分,應修改加計抵減期間的納稅申報表,并補繳相應稅款和滯納金。
實務中,還有一種情形需要納稅人注意,即曾經符合政策適用條件,且已經享受了加計抵減政策,但后來由于經營范圍發(fā)生變化,導致不符合政策適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須準確作出判斷,并相應進行納稅調整。
風險點二:加計抵減比例適用錯誤
典型案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公司是一家管理咨詢公司,2020年度享受了15%的加計抵減政策。經核實,該企業(yè)2019年全部銷售額為200萬元,均為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取得。其中,開具商品編碼為“生活服務”的發(fā)票金額,及填列在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中“6%稅率的未開具發(fā)票金額”欄次的金額合計為0元,占全部銷售的比例為0。
風險分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規(guī)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乙公司2019年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為0,未超過50%,不符合政策要求,2020年度不能享受生活服務業(yè)加計抵減15%的優(yōu)惠政策。該公司業(yè)務實際上屬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應按照10%的比例加計抵減。
最終,該公司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補繳相應稅款和滯納金。
風險點三:進項轉出未調減加計抵減額
典型案例
A酒店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2019年4月~2020年4月期間實際加計抵減累計金額,大于實際抵扣進項稅金額乘以計提比例15%的金額,差額為717.77元。經分析,A酒店可能存在超標準計提加計抵減額,或者進項稅額轉出但未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的違規(guī)行為。經逐筆對照,發(fā)現(xiàn)A酒店有一筆4785.14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符合抵扣條件,已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對應的加計抵減額717.77元(4785.14×15%)卻未作調減處理。對此,A酒店財務人員答復稱,在做進項稅額轉出時,忘記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風險分析
根據(jù)87號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據(jù)此,A酒店調減了這部分加計抵減額,重新進行了納稅申報,由于酒店進項稅額大,不需補稅。筆者提醒財務人員,在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時,要謹慎操作,注意數(shù)據(jù)之間的相關性,避免出現(xiàn)操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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