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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宅交易的個稅征收方式可以自由選擇么?

來源: 12366納稅服務平臺 編輯:liuyi 2021/05/27 18:26:11  字體:

【問題】

個人住宅交易,個稅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賬征收。這兩個方式可以自由選擇么,還是采用時有先后順序?

【答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jù)《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冀地稅發(fā)[2010]33號)規(guī)定: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10年8月1日起,對不能提供原始憑證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進行定率征收。

根據(jù)《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 健康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發(fā)〔2016〕6號)規(guī)定:房屋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不能提供原始憑證的,征收定率由3%調整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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