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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況有哪些?本文為您梳理了以下主要情況,一起來看看吧~
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哪些情形下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呢?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注意:
1.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2.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3. 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zhì),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chǎn)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具體包括以下四類情形:
1.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①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②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ǎn),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x不動產(chǎn)凈值率
不動產(chǎn)凈值率=(不動產(chǎn)凈值÷不動產(chǎn)原值)x100%
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其中,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應取得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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