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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財政存量金預算會計處理明確

2015-06-04 15:06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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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fā)布《關于收回財政存量資金預算會計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5]81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4]70號)有關規(guī)定以及《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財政部關于盤活中央部門存量資金的通知》(財預[2015]23號)等有關要求,明確收回財政存量資金有關問題。

一、完善相關科目設置

(一)完善政府收支科目設置。為避免重復列收,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單獨設置專門反映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的科目,反映上繳國庫但不列入當年預算的資金入庫情況。具體而言,在“110轉移性支付”類級科目下增設“11020收回存量資金”款級科目,款級科目下根據需要設置“1102001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1102002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1102003收回財政專戶存量資金”等項級科目,項目科目下再設置“1102001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1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10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1102002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2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20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1102003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3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30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等目級科目。

(二)完善總預算會計科目設置。在總預算會計的“暫存款”科目下,增設“收回存量資金”科目,在此科目下按照“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收回財政專戶存量資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二、做好收回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各部門發(fā)文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對于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發(fā)文調整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計劃,總預算會計根據發(fā)文借記“暫存款-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對于非國庫集中支付結轉結余資金,各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收回資金的發(fā)文將資金從實撥賬戶及時繳回國庫,總預算會計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科目。

(二)收回轉移支付結轉資金。同級財政收回已經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比照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核算方式處理。下級財政交回尚未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上級政府總預算會計應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科目。

三、做好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再安排使用的會計處理

收回或交回的結轉結余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統(tǒng)籌用于經濟社會發(fā)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財政部門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總預算會計根據發(fā)文借記“暫存款”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調整支出科目的,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發(fā)文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四、做好財政專戶資金的有關會計處理

除社保資金、糧食風險基金、教育收費、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代管資金以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的財政專戶資金外,其余財政專戶資金中的存量資金應按照財政存量資金進行統(tǒng)計和清理。其中: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guī)定設立的財政支出專戶資金中,超過兩年以上的結轉資金應及時調入國庫;其余財政支出專戶資金應全部調入國庫。調入國庫的財政支出專戶資金作為權責發(fā)生制事項單獨核算,并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財政專戶資金收回國庫時,總預算會計應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財政專戶資金”科目。

點擊閱讀法規(guī)原文:

關于收回財政存量資金預算會計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5]81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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