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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司準備在大促期間采取“買一贈一”模式進行銷售,該如何進行計稅處理呢?
【回答】
一、增值稅的處理方式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張發(fā)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fā)票“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因此,主品和贈品的金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向購買方收取的金額繳納增值稅;如果主品與贈品未開在同一張發(fā)票上或僅在發(fā)票“備注”欄注明贈品,贈品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主品按購買方支付的金額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二、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方式
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因此,“買一贈一”方式中銷售贈品不需要視同銷售單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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