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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6月份了,個稅匯算清繳進入倒計時,6月30日之前屬于應當補稅,但不辦理匯算清繳的,將會被罰,還有可能影響個人征信。并且納稅人未按期辦理個稅年度匯算清繳,需要承擔加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未辦理匯算清繳
影響個人征信并最高罰款1萬元
2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最新公告,明確2023年3月1日起正式開啟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該文件中提到,規(guī)定相關納稅人需要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2022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大家注意盡早辦理~
可能很多小伙伴不把匯算清繳當一回事,覺得自己就算去辦理了也不能退多少錢,干脆就不辦理了。
注意:這樣做是違法的,這不,天津市、浙江省杭州市就曝光了兩起未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被查處的案件。
一、天津市稅務局:未辦理匯算清繳補繳并罰款25萬
天津市稅務部門在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辦理情況開展事后抽查時,發(fā)現天津市某建筑設計公司員工宋某未辦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遂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檢查。
經查,納稅人宋某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少繳個人所得稅。
經稅務部門提醒督促,宋某拒不申報。
稅務部門對其立案檢查后,宋某申報補繳了稅款,天津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宋令濤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51926.54元。
二、浙江省杭州市稅務局:補繳病罰款26萬
浙江省杭州市稅務部門在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辦理情況開展事后抽查時,發(fā)現杭州市某建筑公司高管王某未辦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遂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檢查。
經查,納稅人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少繳個人所得稅。經稅務部門提醒督促,王海強拒不申報。
稅務部門對其立案檢查后,杭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王某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64287.49元。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
1、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凡是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稅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時給稅務機關提交要求的涉稅資料,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此之外,《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也指出,要建立自然人失信行為認定機制,對于情節(jié)嚴重、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稅務部門將其列為嚴重失信當事人,依法對外公示,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
所以大家要注意了,一定要按照規(guī)定進行匯算清繳。
哪些人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1、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2、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二、哪些人無需辦理呢?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1、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2、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4、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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