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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核算有何要求?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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