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臨時人員乘火車出差,車票可以抵扣么?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25日公司安排勞務派遣員工乘火車出差,聘請臨時講師全程帶隊,4月3日乘火車返回,取得的火車票可以抵扣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39號)第六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按照規(guī)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31號)第一條第(一)規(guī)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第一條第(三)規(guī)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因此,您公司取得的3月25日的火車票不在政策有效期內,不能計算抵扣;4月3日屬于勞務派遣員工的火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講師的火車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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