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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的禮品增值稅進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征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xiemengxue 2020/09/30 17:09:3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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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贈送的禮品增值稅進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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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結(jié)論:贈送禮品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應按規(guī)定計算銷項稅額,相應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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