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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有很多公司的客戶是一般納稅人,而公司經(jīng)測算適用簡易計稅增值稅稅負較低,這種情形下應該如何選擇適用的計稅方式?
哪些納稅人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式?
熱點討論:
(1)上述計稅方式哪些是可以適用?
(2)哪些是應當適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zhì)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 ) 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yǎng)服務,按照“其他現(xiàn)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自2018年7月25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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