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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可以是無償的嗎?無償的資金借貸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
一、 銷售服務
(五)金融服務。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yǎng)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將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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