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發(fā)現將自產產品對外贈送或自用未進行賬務處理,怎么辦?
問題:
稽查組要求我們2017年調增收入,就是我們企業(yè)之前送了樣品給醫(yī)院試用,試用期到了,我們決定無償贈送給醫(yī)院!視同銷售補繳2017年增值稅,可不可以不修改2017年的憑證,在2019年1月進行調整呢?具體的會計分錄可以怎樣處理,因為修改了2017年的憑證,相連接的2018年的科目都要修改,工作量很大。
答案:
稅務稽查發(fā)現將自產產品對外贈送或自用未進行賬務處理如下:
調整以前年度損益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庫存商品 (按真實的成本價出庫)
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按視同銷售計算的稅額)
結轉增值稅稅金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繳納增值稅稅金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補提附加稅費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
繳納附加稅費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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