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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
答: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不能滿足其治療需要,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工傷人員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治療工傷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攜帶《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治療工傷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向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區(qū)勞鑒委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jù)工傷人員的傷殘和治療情況作出確認意見,出具《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經確認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確認申請的,視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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