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合同轉為正式合同后履約保證金轉為押金,如何做賬?
我方為租賃企業(yè),承租方客戶簽訂意向合同繳納履約保證金,轉正式合同后,履約保證金轉為押金,如何做分錄?在收到履約保證金時,做了其他應付款,轉成押金后,要做怎樣的分錄?履約保證金和押金有什么區(qū)別?
轉成押金不需額外賬務處理。
履約保證金——單方面對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對招標人提供合理保護,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規(guī)定履約保證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60條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補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jù)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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