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過保質期無法銷售的食品屬于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呢?
一般納稅人,原本購進作為存貨出售的食品因超過保質期無法銷售出去需要銷毀,屬于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呢?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嗎?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chǎn)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另外,《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超過保質期無法銷售的食品不屬于以上規(guī)定的非正常損失的范圍,所以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注:1.納稅人生產(chǎn)或購入在貨物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貨物,超過有效(保質)期無法進行正常銷售,需作銷毀處理的,可視作企業(yè)在經(jīng)營過程中的正常經(jīng)營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
2. 對于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保持期15天以內),比如鮮奶,如果超過保質期報廢,一般不屬于非正常損失。
3. 產(chǎn)品過季節(jié)、斷碼等,如果還具有原商品屬性,售價雖然可能偏低,但是存在合理理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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