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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要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guī)定,就可以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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