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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別“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

來源: 中稅答疑 編輯:張美好 2019/09/19 17:19:12  字體:

最近,很多納稅人在問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有什么區(qū)別呢?“臨時工”工資到底該計入工資薪酬還是勞務報酬呢?今天小編就教大家辨別清楚~

1、“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

定義:

什么是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什么是勞務報酬所得?

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jīng)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2、如何判定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因此,對電影制片廠導演、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的影視拍攝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電影制片廠為了拍攝影視片而臨時聘請非本廠導演、演職人員,其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yè)和單位對營銷業(yè)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yè)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jù)所發(fā)生費用的金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非雇員,則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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