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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有些從事醫(yī)療設備檢測的公司在疫情期間為參與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提供醫(yī)療設備檢測服務,該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能否抵扣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從事醫(yī)療設備檢測的公司為參與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提供醫(yī)療設備檢測服務,屬于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不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用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圍內,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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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轉載必須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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