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5月銷售額35萬元,尚未開具發(fā)票,免稅銷售額應當如何申報?
問題:我是一家生活服務公司的會計人員,我們公司2020年5月的銷售額為35萬元,尚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guī)定,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我們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免稅銷售額應當如何申報?
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guī)定,若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5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8欄“免稅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9欄免稅項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對應欄次。
若公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5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第17欄“本期免稅額”對應欄次。
適用免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還應當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稅代碼,準確填寫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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