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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分設機構,在某些方面經過合理納稅籌劃,便可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但成立分設機構需承擔相關費用,所以在籌劃時企業(yè)要從整體觀念和綜合效益出發(fā),權衡得失,以達到效益最大化。
一、設立銷售公司降低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只在生產、委托加工或進口環(huán)節(jié)征稅,因此,企業(yè)可把消費稅產品合理分成兩部分定價,一部分以出廠價銷售給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之后銷售公司再加一部分利潤外銷,這樣工廠按出廠價繳納消費稅,稅基降低,從而節(jié)省部分消費稅。
例:某摩托車生產廠某品牌某型號的摩托車正常每輛銷售價格8 200元,適用消費稅稅率10%,當月生產銷售摩托車100輛。
方案一:廠家直接銷售,應交納的消費稅為8 200×10%×100=82 000(元)。
方案二:成立銷售公司由銷售公司銷售,摩托車生產廠以低于8 200元的價格將摩托車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加價以8 200元對外銷售,為避免出現異常申報或者是轉讓定價騙取稅款嫌疑,摩托車生產廠低于原價10%轉售給銷售公司,這樣摩托車生產廠應交納的消費稅為7 380×10%×100=73 800(元)。
企業(yè)少交納消費稅為:82 000-73 800=8 200(元)。
二、成立銷售公司擴大費用列支范圍的納稅籌劃
對于新興產業(yè)企業(yè),在成長期間,往往需要作大量廣告,廣告費在銷售限額內不足扣除,解決辦法:成立單獨核算的銷售公司,這樣同一種產品在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作兩次銷售,銷售額增大一倍,從而廣告費列支標準隨之加大,但需付出設立銷售公司的相關費用。
例:某市甲企業(yè)為新建企業(yè),產品適用廣告費扣除率2%,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稅率33%,企業(yè)年初推出一種新產品,預計年銷售收入8 000萬元(假若本地銷售1 000萬元+江浙地區(qū)銷售7 000萬元),需要廣告費支出260萬元。
方案一:產品銷售統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當地電視臺、江浙地區(qū)電視臺分別投入廣告費120萬元、140萬元。
方案二:鑒于產品主要市場在江浙地區(qū),可在江浙地區(qū)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銷售公司設立以后,與甲企業(yè)聯合起來做廣告宣傳。成立公司估算需要支付場地、人員工資等相關費用10萬元,向當地電視臺、江浙地區(qū)電視臺分別支付廣告費120萬元、140萬元,其中:江浙地區(qū)銷售公司銷售額7 000萬元,甲企業(yè)向江浙地區(qū)銷售公司按照出廠價6 000萬元作銷售,甲企業(yè)當地銷售額1 000萬元。
在方案一中,由于廣告費超出扣除限額260-8 000×2%=100(萬元),盡管100萬元廣告費可以無限期得到扣除,但畢竟提前繳納所得稅33萬元。
在方案二中,若江浙地區(qū)銷售公司銷售收入仍為7 000萬元,這樣甲企業(yè)向江浙地區(qū)銷售公司移送產品可按照出廠價作銷售,此產品的出廠價為6 000萬元,甲企業(yè)準予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為:(1 000+6 000)×2%=140(萬元),江浙地區(qū)銷售公司準予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為:7 000×2%=140(萬元),這樣準予稅前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為280萬元,實際支出260萬元的廣告費可分別在甲企業(yè)和銷售公司的銷售限額內列支120萬元、140萬元,且均不被納稅調整。同時,由于銷售公司對外銷售的價格不變,整體增值額不變,也不會加重總體的增值稅負擔。
三、利用廢舊物資企業(yè)成立獨立的回收公司可節(jié)稅
為鼓勵廢舊物資再利用,國家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規(guī)定了增值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再利用廢舊物資的企業(yè)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
例:某市玻璃制瓶廠,為一般納稅人,其加工工藝是把廢舊玻璃熔煉,然后根據客戶要求制作成不同型號的瓶子,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
方案一:原料向個人收購
該玻璃制瓶廠年銷售產品收入為1 000萬元,生產過程中消耗原料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600萬元(收購個人),耗用煤120萬元(稅率為13%)、耗用電70萬元(稅率為17%)、耗用水10萬元(稅率為6%)、修理備件等其他耗費11萬元,進項稅為1.9萬元。因該企業(yè)收購個人送來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不能取得專用發(fā)票,按稅法規(guī)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造成應交增值稅稅負較高,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1 000×17%=17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120×13%+70×17%+10×6%+1.9=30(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30=140(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140×(7%+3%)=14(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140÷1 000=14%
產品銷售利潤額=1 000-600-120-70-10-11-14=175(萬元)
方案二:成立獨立回收公司
該玻璃制瓶廠單獨成立一個具有規(guī)定資格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將該企業(yè)收購個人送來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業(yè)務分離出去,兩者變成購銷關系。這樣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按照現行稅法(財稅字[2001]78號)規(guī)定銷售環(huán)節(jié)免交增值稅,收購環(huán)節(jié)不抵扣進項稅,增值稅稅負為0;回收公司收購后再銷售給該玻璃制瓶廠,該玻璃制瓶廠按稅法規(guī)定便可按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該玻璃制瓶廠年銷售產品收入為1 000萬元,消耗所用原料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600萬元由成立后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完成,為避免出現異常申報或者是轉讓定價騙取稅款嫌疑,回收公司將收購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加價10%轉售給該玻璃制瓶廠,這樣玻璃制瓶廠就可按該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來票面金額的10%抵扣,生產用煤、電、水、修理備件等耗費不變,納稅情況如下:
1.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稅)
銷售收入=600×(1/10%)=660(萬元)
收益額=660-600=60(萬元)
2.玻璃制瓶廠
增值稅銷項稅額=1 000×17%=17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60×10%+120×13%+70×17%+10×6%+1.9=96(萬元)
應納增值稅=170-96=74(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74×(7%+3%)=7.4(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74÷1000=7.4%
產品銷售利潤額=1 000-660×(1-10%)-120-70-10-11-7.4=187.6(萬元)
收益總額=187.6+60=247.6(萬元)
效果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節(jié)省增值稅66萬元,增值稅稅負率下降6.6%,多實現銷售利潤7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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