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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生產人員每月發(fā)放的勞保用品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答案: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因此,公司購買勞保用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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