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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母公司提供給全資子公司用于辦公的辦公場所,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為2年,合同約定每季末付租金。同時,補充約定前1個月免收取租金,免收取租金的月份,是否需繳納增值稅?
【回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2016] 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guī)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士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第七條規(guī)定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 (2016] 36號文件印發(fā)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因此,企業(yè)出租辦公場所,免除部分租金不屬于上述的無償提供服務,屬于服務折扣,不需要視同銷售服務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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