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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復習指導:稅務行政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7/19 09:56:34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ǘ┒悇招姓V訟的起訴和受理

情形起訴時間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
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nèi)

  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nèi),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nèi)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ㄈ┒悇招姓V訟的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2)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了解人民法院的判決:

1.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4.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nèi)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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