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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關于數字的匯總(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09/10/30 14:26:39  字體:

  二、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最長訴訟時效20年,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保護時效。

  普通訴人參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受法律保護。

  2、一審判決(民事)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

  一審裁定(行政)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

  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生效。

  3、變更或撤銷時效,自行為成立時1年內有效。

  4、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5、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6、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8、變更實收資本: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發(fā)生變動的,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即可。

  9、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10、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yè)執(zhí)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1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1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13、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14、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5、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l至2名監(jiān)事,不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6、國有獨資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7、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付

  18、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19、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1、發(fā)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chuàng)立大會,發(fā)起人應當在創(chuàng)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chuàng)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fā)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chuàng)立大會行使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職權。創(chuàng)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5-19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3、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4、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例如,全體董事是9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是6人,那么在表決時9人的過半數5人是可以的,不是6人的過半數)

  26、有限責任公司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27、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8、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9、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所收購的股份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的職工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30、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1、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2、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3、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35、(1)公司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成立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6、合伙企業(yè)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登記機關可以不予當場登記,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7、合伙企業(yè)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字樣的,有企業(yè)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8、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fā)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

  39、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yè)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yè)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4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除另有規(guī)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guī)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41、中國合資經營企業(yè)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批準的,應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fā)給批準證書。

  42、合營企業(yè)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投資大的其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50年,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可以在50年以上。

  43、中國合資經營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將合營合同約定的合營期限條款修改為不約定合營期限的條款,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4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審查批準機關自收到規(guī)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4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作各方之間或向他方轉讓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轉讓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46、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一般事項),

  47、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并且有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48、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規(guī)定拒絕接受監(jiān)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jiān)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作出決定。

  49、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50、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上述規(guī)定有期限屆滿后,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51、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如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5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53、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5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受領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55、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1)保薦代表人數量少于2名(2)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在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zhí)行(3)最近24個月因違法被中國證監(jiān)會從名單中去除(4)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56、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fā)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申請發(fā)行基金的,應當自受理基q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

  57、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58、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59、股票發(fā)行采用代銷方工的,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fā)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fā)行失敗。

  60、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6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fā)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fā)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發(fā)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62、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guī)模的80%以上的,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數符合法定人數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備案,并予以公告。

  63、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條件(1)公司債券期限在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fā)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發(fā)行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fā)行條件。

  64、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它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65、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66、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過60天。

  67、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68、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0%,但未達到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69、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由7-13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理事會會議應當每季度如開1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70、設立證券公司要求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71、申請設立證券公司的,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72、證券公司的有關資料保管期限不得小于20年。

  7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持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74、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持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75、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發(fā)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76、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判決喪失的票據無效。

  75、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簽發(fā)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76、票據的付人款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付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

  77、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78、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79、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80、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 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8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8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c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票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83、采購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公布投標人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投標人應當在公告期結束之日起3個公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

  84、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在中標或發(fā)出成交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自訂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85、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15年。

  86、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未答復或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87、國有企業(yè)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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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暖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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