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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財務管理》考點解析:可轉換債券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9/10 11:37:2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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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財務管理》 第三章 籌資管理

  知識點十二、可轉換債券

  (一)可轉換債券含義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證券,是公司普通債券與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guī)定的價格或者轉換比例,自由地選擇是否轉換為公司普通股。

  按照股權是否與可轉換債券分離,可轉換債券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一般可轉換債券,其轉股權與債券不可分離,持有者直接按照債券面額和約定的轉股價格,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一類是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這類債券在發(fā)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認股權證和公司債券的組合,又被稱為"可分離的附認股權的公司債",發(fā)行上市后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各自獨立流通、交易。認股權證的持有者認購股票時,需要按照認購價(行權價)出資購買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的基本性質

    解釋說明 
證券期權性  可轉換債券實質上是一種未來的買入期權(持有人具有在未來按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 
資本轉換性  1.正常持有期,屬于債權性質;轉換成股票后,屬于股權性質。
2.在轉換期間中,持有人沒有將其轉換為股票,發(fā)行企業(yè)到期必須無條件地支付本金和利息
3.資本雙重性的轉換,取決于投資者是否行權 
贖回與回售  ●贖回條款:
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xù)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換公司債券。
●回售條款(保護債券購買人):
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xù)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對債券購買人不利),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回賣給發(fā)行公司?!?/td>
(三)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解釋說明  適用情況 
標的股票  1.作為可轉換債券轉換期權的標的物
2.發(fā)行公司自己的股票,或其他公司的股票(該公司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甚至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收益中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  
  
轉換價格  1.指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內據(jù)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
2.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
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發(fā)行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轉換比率  每一份可轉換債券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shù)量
 
  

  

轉換期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
轉換期間的四種情形:

 

轉換價格高于公司發(fā)債時股價,投資者一般不會在發(fā)行后立即行使轉換權 

  
贖回條款(加速條款)  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公司債券
1.贖回條款通常包括:
不可贖回期間與贖回期;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贖回條件(分為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等。
2.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
3.能使發(fā)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xù)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損失
 
股票價格在一定時期內連續(xù)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 
回售條款  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回賣給發(fā)行公司
對于投資者而言實際上是一種賣權,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
回售條款包括:回售時間、回售價格和回售條件等 
股價在一段時期內連續(xù)低于轉股價格達到一定幅度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  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權本金的條件規(guī)定  適用情況:股價長期不佳,又未設計回售條款 

  (四)可轉換債券的發(fā)行條件

一般發(fā)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xù)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轉換債券發(fā)行后,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于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條件?!?/td>
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符合公開發(fā)行證券的一般條件,還應當其他規(guī)定
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jīng)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xiàn)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jīng)營活動產生的現(xiàn)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fā)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fā)行公司債券金額等。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xù)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xù)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fā)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xù)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xù)期限內的特定將交易日。 

(五)可轉換債券的籌資特點

  解釋說明
優(yōu)點 籌資靈活性 可轉換債券籌資性質和時間上具有靈活性
●股票市價較高,債券持有人將會按約定的價格轉換為股票,避免了企業(yè)還本付息之負擔
●股票市價較低,投資者不愿轉換為股票,企業(yè)即時還本付息清償債務,也能避免未來長期的股權資本負擔
資本成本較低 1.利率低于同一條件下普通債券利率,降低了公司的籌資成本
2.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公司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又節(jié)約了股票的籌資成本
籌資效率高 轉換價格往往高于當時公司的股票價格。相當于在債券發(fā)行之際,就以高于當時股票市價的價格新發(fā)行了股票
缺點 存在不轉換的財務壓力 如果在轉換期內公司股價處于惡化性的低位,持券者到期不會轉股,會造成公司的集中償付債券本金的財務壓力
存在回售的財務壓力 投資者集中在一段時間內將債券回售給發(fā)行公司,加大了公司的財務支付壓力
股價大幅度上揚危險 債券轉換時公司股票價格大幅度上揚,公司只能以較低的固定轉換價格換出股票,便會降低公司的股權籌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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