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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財務管理》 第三章 籌資管理
知識點十二、可轉換債券
(一)可轉換債券含義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證券,是公司普通債券與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guī)定的價格或者轉換比例,自由地選擇是否轉換為公司普通股。
按照股權是否與可轉換債券分離,可轉換債券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一般可轉換債券,其轉股權與債券不可分離,持有者直接按照債券面額和約定的轉股價格,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一類是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這類債券在發(fā)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認股權證和公司債券的組合,又被稱為"可分離的附認股權的公司債",發(fā)行上市后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各自獨立流通、交易。認股權證的持有者認購股票時,需要按照認購價(行權價)出資購買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的基本性質
解釋說明 | |
證券期權性 | 可轉換債券實質上是一種未來的買入期權(持有人具有在未來按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 |
資本轉換性 | 1.正常持有期,屬于債權性質;轉換成股票后,屬于股權性質。 2.在轉換期間中,持有人沒有將其轉換為股票,發(fā)行企業(yè)到期必須無條件地支付本金和利息 3.資本雙重性的轉換,取決于投資者是否行權 |
贖回與回售 | ●贖回條款: 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xù)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換公司債券。 ●回售條款(保護債券購買人): 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xù)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對債券購買人不利),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回賣給發(fā)行公司?!?/td> |
解釋說明 | 適用情況 | |
標的股票 | 1.作為可轉換債券轉換期權的標的物 2.發(fā)行公司自己的股票,或其他公司的股票(該公司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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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利率 | 票面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甚至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收益中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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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價格 | 1.指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內據(jù)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 2.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 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發(fā)行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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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比率 | 每一份可轉換債券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shù)量 |
轉換期 |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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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條款(加速條款) | 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公司債券 1.贖回條款通常包括: 不可贖回期間與贖回期;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贖回條件(分為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等。 2.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 3.能使發(fā)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xù)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損失 |
股票價格在一定時期內連續(xù)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 |
回售條款 | 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回賣給發(fā)行公司 對于投資者而言實際上是一種賣權,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 回售條款包括:回售時間、回售價格和回售條件等 |
股價在一段時期內連續(xù)低于轉股價格達到一定幅度 |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 | 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權本金的條件規(guī)定 | 適用情況:股價長期不佳,又未設計回售條款 |
(四)可轉換債券的發(fā)行條件
一般發(fā)行條件 | (1)最近3年連續(xù)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轉換債券發(fā)行后,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于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條件?!?/td> |
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 符合公開發(fā)行證券的一般條件,還應當其他規(guī)定 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jīng)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xiàn)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jīng)營活動產生的現(xiàn)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fā)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fā)行公司債券金額等。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xù)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xù)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fā)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xù)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xù)期限內的特定將交易日。 |
(五)可轉換債券的籌資特點
解釋說明 | ||
優(yōu)點 | 籌資靈活性 | 可轉換債券籌資性質和時間上具有靈活性 ●股票市價較高,債券持有人將會按約定的價格轉換為股票,避免了企業(yè)還本付息之負擔 ●股票市價較低,投資者不愿轉換為股票,企業(yè)即時還本付息清償債務,也能避免未來長期的股權資本負擔 |
資本成本較低 | 1.利率低于同一條件下普通債券利率,降低了公司的籌資成本 2.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公司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又節(jié)約了股票的籌資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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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資效率高 | 轉換價格往往高于當時公司的股票價格。相當于在債券發(fā)行之際,就以高于當時股票市價的價格新發(fā)行了股票 | |
缺點 | 存在不轉換的財務壓力 | 如果在轉換期內公司股價處于惡化性的低位,持券者到期不會轉股,會造成公司的集中償付債券本金的財務壓力 |
存在回售的財務壓力 | 投資者集中在一段時間內將債券回售給發(fā)行公司,加大了公司的財務支付壓力 | |
股價大幅度上揚危險 | 債券轉換時公司股票價格大幅度上揚,公司只能以較低的固定轉換價格換出股票,便會降低公司的股權籌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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