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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效力待定的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14 08:47:20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九、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見第一章)

  注意:效力待定合同的行為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其主要是因為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或代訂合同的資格或處分能力所造成的。對于這類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ㄒ唬┫拗泼袷滦袨槟芰θ撕炗喌呐c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注意:①所謂"純獲利益",例如某小學生無附加條件的獲得鄰居贈與的學習文具。因為純獲利益的行為對未成年人并無損害,因此不應使該行為無效。②所謂"與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合同,是指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狀況和智力發(fā)育情況能夠為該未成年人完全理解的行為,如購買零食、文具等;③所謂"與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是指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狀況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訂立某些其能夠辨認行為后果的合同。

  2.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僅憑其單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轉化為有效合同。

  3.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關考點】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止后而為的代理。

 ?。ㄈo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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