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30 蘋果版本:8.7.3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知識點對比:網絡與網絡事務所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8/08 10:57:19 字體:

  確定為網絡事務所的條件:

  1、網絡是指由多個實體組成,旨在通過合作實現(xiàn)下列一個或多個目的的聯(lián)合體:

  (1)共享收益或分擔成本;

 ?。?)共享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

  (3)共享統(tǒng)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共享同一經營戰(zhàn)略;

 ?。?)使用同一品牌;

 ?。?)共享重要的專業(yè)資源。

  2、在判斷一個聯(lián)合體是否形成網絡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下列標準: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后,是否很可能認為這些實體形成網絡。

  不應被視為網絡的情況:

  1、如果聯(lián)合體之間分擔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擔的成本僅限于與開發(fā)審計方法、編制審計手冊或提供培訓課程有關的成本,則不應當被視為網絡。

  2、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某一實體以聯(lián)合方式提供服務或研發(fā)產品,雖然構成聯(lián)合體,但不形成網絡。

  3、如果一個實體與其他實體僅以聯(lián)合方式應邀提供專業(yè)服務,雖然構成聯(lián)合體,但不形成網絡。

  4、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轉讓某一部分,雖然該部分不再與其有關聯(lián),但轉讓協(xié)議可能規(guī)定,允許該部分在一定期間內繼續(xù)使用其名稱或名稱中的要素。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會計師事務所和轉讓出的部分使用共同的名稱執(zhí)業(yè),但不屬于以合作為目的的聯(lián)合體,因此不構成網絡。在向外界介紹自己時,上述實體應當確定如何說明兩者不構成網絡。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yinshua16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