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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能當場決定的當場決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但要說明理由,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統(tǒng)一、聯(lián)合、集中辦理的,在45日內作出決定,經本級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但要說明理由。這里要注意:一個機關辦手續(xù)是20天,多個機關集中辦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辦理是每個機關20天。
4.經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20日內審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件。
6.聽證、招標、檢驗等技術性審查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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