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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回避制度
?。ㄒ唬┗乇艿姆N類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三種。
?。ǘ┗乇苓m用的人員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不包括辯護人、證人、代理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下列情形下應當回避:
1.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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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二、辯護和代理
(一)辯護
1.辯護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被控告的內容進行反駁和辯解,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項訴訟制度。
2.辯護的種類
按照辯護產生方式,可將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三種。
辯護 | 自行辯護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行使自我辯護的權利。 | |
委托辯護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充當辯護人,出庭為自己被指控的罪名進行辯護。 | ||
指定辯護 | 可以指定 | 有公訴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 |
應當指定 |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
3.辯護人的范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擔任辯護人:
①律師;
?、谌嗣駡F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鄯缸锵右扇?、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提示:下列人員不能充當辯護人:
?、僬诒粓?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诒景傅淖C人;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牽連的人;
?、墁F(xiàn)職的公安、檢察、審判人員以及任期內的人民陪審員;
?、轃o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尥鈬撕蜔o國籍人也不得擔任辯護人。
補充:④⑥規(guī)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4.辯護人的權利
律師作為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 其他公民作為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
①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 |
②有權對承辦的案件進行調查,查閱、摘抄、復制有關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幫助和支持。 | 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有關材料。 |
③有權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了解有關案情。 | 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或通信。 |
④在法庭調查中,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 |
⑤有權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直接發(fā)問。 | |
⑥有權向法院提出書面證據和辯護詞;在法庭辯論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發(fā)表辯護詞,與控方就事實和法律展開辯論。 | |
⑦經被告人同意,依法有權提出上訴。 | |
⑧在無法履行辯護職責的特殊情況下,有權拒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
(二)代理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公訴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起,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限的行為。
三、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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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由司法警察執(zhí)行,執(zhí)行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拘傳的持續(xù)時間最長 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留人。拘傳必須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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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1.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較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附加刑的,沒有逮捕必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被逮捕,但是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等。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
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監(jiān)視居住
1.監(jiān)視居住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五項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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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有以下特點: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也有權決定拘留。拘留一律由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只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1.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最長期限為10日。 |
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日至4日,加上檢察機關批準的7日,最長期限為14日。 | |
經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加上檢察機關批準的7日,最長期限為37日。 | |
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且拘留的案件 | 應在10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即最長期限為10日。 |
特殊情況可延長1日至4日。即最長期限為14日。 |
2.拘留適用的條件
公安機關拘留(61條) |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拘留(132條) |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在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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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 |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3.拘留適用的程序
拘留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簽發(fā)拘留證,由兩名以上公安人員執(zhí)行。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單位;對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4.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qū)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刑事拘留) | 行政拘留 |
(1)是一種強制措施,不具有懲罰性; (2)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 (3)適用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4)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5)刑事拘留對于一般現(xiàn)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 |
(1)是一種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處罰性; (2)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3)適用對象是違反治安法規(guī),具有一般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 (4)目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人; (5)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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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2.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要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
?。?)有逮捕必要的。
提示:逮捕后,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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