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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稅一》備考指導:視同銷售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0/03/01 14:00:55 字體:

項目

增值稅收入

所得稅收入

會計收入

消費稅收入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移送到外縣市

  

(四)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不含外購)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不含外購)

(九)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不含外購)

(十)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   

(十一)外購金銀首飾發(fā)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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