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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六、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申請與受理:書面
2、審查與決定。
?。?)書面審查: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能夠當場決定的當場決定(形式審查看材料);
(2)實地核查:需要核實材料實質內容:2人以上核查(實質內容審查);
?。?)行政許可證件(記憶):①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②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③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④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3、期限:20+10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外,行政機關應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4、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5、變更與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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