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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合同的變更、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23 14:37:48 字體: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十八、合同的變更、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有協(xié)議變更和依法變更(如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種。

  2.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就推定為合同未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1.定義: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變更合同主體。

  2.分類: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ǘ┖贤瑱嗬霓D讓

  1.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委托、雇用合同)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途徑: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無須同意);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注意】未經通知,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還是有效的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ㄈ┖贤x務的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訴訟時效)。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逾期的利息),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ㄋ模┖贤瑱嗬x務一并轉讓

  1.條件: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責任: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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