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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十九、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注意】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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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的情形
協議解除 | 事后約定: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
事前約定: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當該事由出現的時候,合同解除(例如:附解除期限) | |
法定解除(單方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辯權(P315):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攬合同(P362):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③租賃合同(P348):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
2.合同解除的期限
?。?)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按其要求;
?。?)無法定或者約定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程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4.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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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抵銷
?。?)情形: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下列債務均不可抵銷:
?、俜梢?guī)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②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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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通知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領?。簜鶛嗳祟I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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