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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二、行政復議制度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ǘ┬姓妥h的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復議
2.抽象行政行為——“一并”復議
即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下列規(guī)定的審查(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政府規(guī)章)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3.行政復議的排除——不受理的情況
?。?)人事決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行政調(diào)解: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國家行為:不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ㄈ┬姓妥h的機關:①本身;②上級;③本級政府
?。ㄋ模┬姓妥h參加人
1.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3.第三人: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ㄎ澹┬姓妥h程序
申請與受理 | 1.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nèi)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nèi)做出處理。 |
審理與決定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決定 |
執(zhí)行 | 不履行或拖延,復議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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