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發(fā)出《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寧波市本級企業(yè)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開始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按《通知》規(guī)定,對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個人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按實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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