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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退稅政策更合理

2003-1-8 8:49 資本周刊·沈正欣 【 】【打印】【我要糾錯
  原定5年的上海商品房購買者所繳個人所得稅可獲退稅的政策,將于今年5月底到期。對此,業(yè)內(nèi)人士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此舉有利于平抑房價的虛漲因素,加之又是一項"富人政策",取消了可以接受;有人說,考慮到房市的周期因素,在取消這項政策的同時應(yīng)當出臺一個與之相銜接、相補充的政策,以最大限度起到反房市周期的效果。總之,各方觀點可謂智者見智,仁者見仁。

  其實,個人所得稅購房退稅,并非上海財稅部門"標新立異"或"獨出心裁",不僅從稅收征管的法律法規(guī)上可以找到法律依據(jù),而且在一些發(fā)達的市場經(jīng)濟國家與地區(qū),如西歐諸國與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都實行過相類似的政策。也許在我們這里,由于相對前幾年的收入,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較高,且又是按應(yīng)納稅所得額累進稅率,收入高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相對數(shù)還是絕對數(shù),均高于低收入的人。換句話說,只有超過規(guī)定收入標準的人才會納稅,且收入越高,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越多。那么,偌若購買商品房,可獲的退稅絕對值也就越高。于是,這個政策似乎很容易給人一種對有錢人有利的感覺,也就是一些人所說的"富人政策"。

  其實,上海實行的購房者退稅辦法,無論怎樣退稅,對絕大多數(shù)購房者來說,也不可能出現(xiàn)納稅人將所有的購房款從退稅中全部"收回來"的情況。經(jīng)測算,最多退到手的金額,只能是房款的20%左右。因此不難理解,在稅務(wù)機關(guān)的征管實踐中,確實很少見有人為了退稅的目的而去購一套商品房,畢竟房款的大頭是"自理"的。當然,也發(fā)現(xiàn)過極少數(shù)人與開發(fā)商串通一氣,虛開購房合同來騙取稅務(wù)機關(guān)退個人所得稅的案例,但這不是退稅政策本身的錯。

  不過,以前實行的退稅政策確實也存在著某些不足之處。首先,實行這項政策的前4年,上海城鎮(zhèn)居民平均月收入僅略高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按此推斷,能享受此項政策的人不會超過半數(shù),所以可以說是一個少數(shù)人得益的政策;其次,隨著市政建設(shè)全面鋪開,新一輪舊區(qū)改造全面展開,相當部分原本沒有消費需求的人不得不進入購房的行列,但其中又有相當部分人收入低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他們?yōu)檫@座城市建設(shè)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卻得不到相應(yīng)的待遇,似乎有些不公平;再次,隨著房價的攀升,包括動遷戶在內(nèi),相當部分人只能購買二手房進行住房條件改善或動遷安置,由于不菲的房價,有的還需要向銀行貸款,其中有的即便月收入已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卻因不合規(guī)而不能享受退稅政策,似乎也有些不合情理。

  我們認為,在取消個人所得稅購房退稅政策之后,應(yīng)當推出一個與之相銜接的購房者貸款財政部分貼息的政策,它應(yīng)該更多考慮低收入的人,我們不妨將其稱為"窮人政策"。按照一般的理解,需要向銀行貸款購房的,收入總是屬于中低水平的,無論購房者實際收入如何,或者是不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只要在購買第一套商品房且面積、地段、房價在限定的范圍內(nèi),均可享受貸款部分貼息。如此一來,既鼓勵購房者敢于花明天的錢,積極向銀行借貸,收到減輕銀行存款壓力的效果,又能擴大商品房的消費人群和層次,發(fā)揮財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中二次分配的職能,真正體現(xiàn)公平與效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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