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獲悉,以租賃形式取得收入的房地產項目,不應被視作房地產轉讓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最新通知,出租房地產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fā)生房地產產權的轉讓,根據土地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此外,對于房地產開發(fā)商的定期免稅項目,凡在2001年1月1日以前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無論何時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均可繼續(xù)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政策,否則一律恢復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于采取分期取得預銷售收入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稅時尚未取得全部實際收入的,一律按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中記載的金額,確定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
對預銷售面積達到總建筑面積95%以上,尚有一些工程尾款未付清,可以辦理土地增值稅竣工清算手續(xù)的項目,應以簽訂的施工預算合同中規(guī)定的金額為扣除項目金額,超過付款期的利息或罰款等支出不允許作為扣除金額進行扣除。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凡在2003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預繳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一律按照新政策1%的預征率預繳稅款,包括檢查發(fā)現(xiàn)以前年度應該預繳稅款的項目。
此外,對于地下室和地下車庫等地下設施,凡能出具人防證明或單獨出售的,在界定是否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時不計入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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