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廣州傳來消息說,廣州個人所得稅從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的補貼項目免稅部分由460元提高到800元,這意味著納稅人在下月申報1月份的應納稅收入時,個人工資收入中的免征額由過去的1260元上升為1600元。
廣州原來的個人所得稅中,“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的免稅部分為每人每月460元———那是1995年7月制定的標準。
廣州的關于個稅的新動作并非偶然,這也許就是人們期待以久的稅制新政啟動的標志。
去年以來,有關稅制新政的種種說法一直不絕于耳。毫無疑問,在稅制改革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有關增值稅轉型以及統(tǒng)一內外企業(yè)稅收標準的改革。不過,
由于和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有關個稅的改革卻總能引起人們更大的興趣。
個稅制度要實行改革,最顯眼的一塊就是關于免征額的規(guī)定。那么,免征額到底應該放在什么位置?
我們都熟悉那個800元的標準,這個起征點是根據(jù)全國情況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標準。然而,由于各地經濟發(fā)展速度不一樣,國家允許各地地方稅務局定一個“個稅免征額”。
據(jù)我了解,象深圳、北京、珠海、杭州、上海等東部沿海地區(qū),都在1000元以上,早就超過了800元的免征額。
盡管地方提高個稅免征額的作法有“與法理不符”的嫌疑———根據(jù)是《稅法》無此規(guī)定。然而地方政府為什么還要這樣做呢?
實在是因為原來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實際情況了。
當時制定800元免征額,中國經濟發(fā)展的地區(qū)不平衡問題還沒有表現(xiàn)得像今天這樣明顯,此外,那個標準也符合當時的經濟增長以及人們的收入水平。
但就像廣州一樣,這些年來,機關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的工資、薪金以外的津貼、補貼已做過多次調整,每人每月460元的標準早已不適應新的情況。
有人擔心,提高免征額會影響財政收入。理由是,從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到如今,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最有潛力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的統(tǒng)計分析顯示,1980年,我國征收個稅僅16萬元,但到2001年已超過了消費稅,成為第四大稅種。2002年個稅收入已經突破千億元,超過中央財政稅收的7%———個稅的調整實在是牽一發(fā)而動全身。
然而,反過來想想,如果不進行調整,非但不能提高稅收收入,反而會增加人們逃稅的傾向。
我們知道,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實行的是綜合稅制,最高稅率在35%至40%之間,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單純的分類稅制模式,最高稅率分別為45%(工資、薪金所得)、40%(勞務報酬所得)、3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等所得)和20%(利息等所得)。
稅收的一大目標就是“兼顧公平”而公平卻總是相對的,如果不提高免征額,那么一些人就會利用目前分類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按比繳納的規(guī)定,將收入化整為零,多次繳納多次抵扣,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
提高免征額其實就是減稅,減稅猶如放水養(yǎng)魚,稅負更接近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不僅不會減少實際稅收,還會擴大稅基,對這樣的改革,何不樂見其成呢?
個稅免征額上調意義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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