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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對部分進口己內酰胺征收反傾銷稅

2003-6-6 8:51 中新社·王進昌 【 】【打印】【我要糾錯
  記者今天從中國商務部獲悉,該部將于明天發(fā)布二○○三年第二十二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以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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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國內產業(yè)申請,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原外經貿部公告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進行反傾銷調查,并于二○○三年一月七日初裁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在本案的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商務部根據(jù)最終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了終裁決定。商務部裁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對中國的傾銷和對中國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上述調查結果和有關規(guī)定,《公告》決定自明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己內酰胺(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337100)時,應依據(jù)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該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明日起為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