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公有住房上市的進程,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出通知,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政策。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三、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國有土地轉讓契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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