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近日發(fā)出“關于個人出售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今后,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內按市場價格購房的納稅人,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視其購房價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稅。
按照新規(guī)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出售自有住房前的一年內購買住房的,其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銷售額的,可以免征現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現住房銷售額(現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其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guī)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或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的,按照購房金額占現住房銷售額的比例,也可以予以減征同比例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出售自有住房后的一年內購買住房的,其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可申請全額退還出售住房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可以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申請同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市財政局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您只有提供購買商品住房的購買合同等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確認后,才可按規(guī)定享受上述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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