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由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官員參加的研討會將在3日舉行,研討會討論的主題就是《稅收通則法》的專家稿。這意味著這部中國稅收基本大法已邁出重要一步。
《稅收通則法》旨在保障公民財產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規(guī)范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這部法律的專家稿初稿將在本月提交人大。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有關人士表示,專家稿只是在人大起草《稅收通則法》時起一個參考作用,也是全國人大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一個途徑。
在人大立法規(guī)劃中,這部法律被稱為《稅收基本法》,這也是一直為大多數人所主張的,另一種是主張叫“稅收通則法”,專家稱,這是近年來得到越來越多學者支持的觀點。據稱,全國人大也認可這樣的觀點。
上述全國人大人士表示,全國人大起草的《稅收基本法》正式草案,肯定會與專家建議稿有一定的距離,不可能照搬建議稿和專家稿的內容。現在,由全國人大起草的《稅收基本法》草案,還沒有成熟的內容,距《稅收基本法》出臺,還很遙遠。
目前,《稅收基本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起草,財政部、稅務總局是起草組的成員單位。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原先起草的草案是進一步起草的重要基礎。
而《稅收通則法》專家稿起草小組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施正文教授預計,《稅收通則法》肯定會被列入下一屆人大的立法計劃,并且是下一屆人大的重點立法項目,在下屆人大任期內能夠制定通過!抖愂胀▌t法》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2007年可能性不大,但在2008年有望提交審議。
根據目前的專家稿,《稅收通則法》主要規(guī)范征納關系,也即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建立稅收征納基本制度,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這與之前討論的《稅收基本法》已有本質區(qū)別。《稅收基本法》先后被列入八屆和十屆人大的立法計劃。當時立法的主旨是規(guī)定稅收領域的一些根本制度,如:稅收立法權、中央與地方的稅收關系、稅收基本原則、稅收司法體系等,意在制定一部稅收效力位階高于一般稅收法律的稅收“母法”。
不過,有關專家說,這樣就需要對現行的法律體系、財稅根本體制、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做出重大調整。而這些根本體制問題是應當由憲法或至少財政法來規(guī)定的。按照原來的思路起草《稅收基本法》,在現行的體制下,沒有辦法進行。
也正因為如此,《稅收基本法》稅務總局草案,前后6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財政部草案也已經審議了4稿。但由于種種原因,這兩個草案最終停滯下來。
2004年3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稅收基本法》起草組,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起草工作。重新啟動了《稅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2006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正式委托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劍文教授擔任《稅收通則法》專家稿起草組組長,劉劍文隨后牽頭組建了起草班子。
一位參與立法工作的專家說,《稅收通則法》立法工作已經沒有根本性的障礙,在一些細節(jié)問題上,如與各法律之間的關系問題還有待解決。目前專家形成的共識是,原來的定位是稅收領域的母法,主要規(guī)定稅收體制問題,而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很多相應的體制問題都會發(fā)生改變。稅收體制涉及到國家的根本體制,應該在《憲法》中做出規(guī)定,其他法律不能做出規(guī)定。
據參與起草專家稿的人士稱,《稅收通則法》對納稅人的權利的保護,對稅務機關征稅權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的作用,將在很大程度上高于現定稅收體制問題對稅收法制建設所起的作用。
很多侵犯納稅人權利的事件,是由于稅務機關執(zhí)法不規(guī)范造成的。納稅人提起救濟的渠道更低一些,《稅收通則法》在總則中專門設立了“納稅人權利”一節(jié),規(guī)定納稅人在稅收征納活動中享有限額納稅權、稅負從輕權、獲取信息權、賠償救濟權等,尤其應注意的是對納稅人享有的程序性權利應做出集中規(guī)定,如知情權、聽證權、陳述申辯權、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等。
一個難題是對目前實質為稅收的各種政府性收入,比如說收費、基金等是否納入《稅收通則法》。根據專家意見稿,《稅收通則法》調整管理的只能是名稱上叫“稅”的,F在應當改為稅的,但沒改過來的,如:社會保障費、環(huán)保費等,還是由各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征收!抖愂胀▌t法》不再對此做出規(guī)定。
不過有專家透露,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希望推動“費改稅”,把政府收費、基金收入納入《稅收通則法》的管理之中,但這會涉及到其他部門的切身利益。
專家稱,對于應如何劃分中央與地方之間稅收立法權的問題,以及如果認可稅收立法權適度下放,如何從法律上進行監(jiān)控問題等不在《稅收通則法》規(guī)范之列,這要求盡快啟動稅收立憲,完善《憲法》中的有關稅收條款,同時也盡快啟動財政法的制定,完善財政體制的法律保障。
稅收知識小帖士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稅收基本法: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在稅法體系中起著稅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內容一般包括:稅收制度的性質、稅務管理機構、稅收立法與管理權限、納稅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稅收征收范圍(稅種)等。我國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發(fā)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就具有稅收基本法的性質。
稅收普通法:根據稅收基本法的原則,對稅收基本法規(guī)定的事項分別立法進行實施,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tǒng)一稅收基本法,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發(fā)展和完善,將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