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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提醒高收入者:3月內需自主申報個稅

2006-3-15 0:0 丁軼 【 】【打印】【我要糾錯
    新《個人所得稅法》今年正式生效后,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必須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這里的年收入指的是納稅人在一年之中取得的貨幣性收入和實物性隱性收入,從收入性質上分類,除工資、薪金所得之外,還包括以下各種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因此,對于各項收入之和超過12萬元的高收入者來說,必須在3月31日之前向地稅部門申報上一年度的全年收入,進行個人所得稅清算。對于不按期申報的,地稅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