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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換購住房符合條件可免個人所得稅

2006-8-31 11:4 工人日報·楊迪 【 】【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今天指出: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后,購房金額大于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于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占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轉讓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表示,一些地區(qū)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稅收收入流失。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難度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同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強調,8月1日起實行的《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實際情況,區(qū)分不同類別房屋分別規(guī)定其原值,允許合理扣除按揭購房貸款利息和裝修費用等,使得現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通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增強了稅收執(zhí)法力度。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已要求實行“房地產稅收管理一體化”。房地產管理部門把繳納契稅作為辦理產權過戶的前置條件,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房地產轉讓的契稅信息,加強其他稅種管理。為此,稅務總局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產交易的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對于暫不具備條件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以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