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需要使用修訂后的申報表進行申報,“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明確列入申報項目。
為了提高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自行納稅申報質量,以及數據的可采用度,國家稅務總局對申報表進行了修訂。記者對比新舊申報表發(fā)現,新表發(fā)生了一些顯著變化。首先是將“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明確列入申報項目。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個人,需要申報的所得項目仍為11項,但將其中財產轉讓所得一欄的信息進行了細化,非常明確地要求納稅人填寫“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的數據。
第二個顯著變化是,對個人職業(yè)信息采集更加細化。在基本信息欄,增加了“職務”一欄。同時對納稅人的任職、受雇單位的信息采集,細化為三項,即任職、受雇單位名稱,任職、受雇單位稅務代碼,任職、受雇單位所屬行業(yè)。
第三個變化是,讓欄目的設置便于納稅人填列。比如,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一欄,將“抵華日期”一欄改為“在華天數”等。
炒股收入只申報不征稅
“12萬元起點調整”和“炒股收入開征個稅”的傳言是不屬實的。2007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政策沒有變化。股票轉讓所得只申報,但并不對此征收個稅。根據國家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個人股票轉讓所得并不在個稅征收的范圍內。目前稅總也沒有任何消息顯示要對炒股所得征收個稅。對于股民來說,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所得按“零”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