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與政府是主人與公仆的關系,政府的征稅,不該是居高臨下的勒令,而應多一些解釋、平等商討的方式。中新社發(fā)唐志順攝
兩會期間,納稅問題再次成為焦點之一。新聞說,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如果申報期內納稅人不依法申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讀罷感到,強制性和居高臨下居多,而解釋、協(xié)商和平等缺乏。
公民為何要納稅?也許在很多人,尤其是權力機關的人眼中覺得不是問題,但是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的本質是公民把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個人收入的一部分拿出來,以契約的方式交給政府,而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來服務于公眾。從這個基本意義出發(fā),目前我國的稅收,在某些方面還缺少充分的法理解釋。
納稅人要納稅必須首先承認其私有財產,并且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中國人的私有財產能得到基本肯定的也就是工資收入這一部分,在這個意義上,讓公民交稅也許理由是充分的。但是,除了工資收入之外的其他私有財產呢?比如房產,按現(xiàn)有規(guī)定,公民現(xiàn)在所買的房并不是自己的私產,而只是買的70年使用權。可即便如此,也要納稅,包括契稅、印花稅、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已購公房要交每平方米15.6元的土地出讓金等,為不是自己財產的東西納稅,于理無據(jù)。
其次,納稅是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平等和協(xié)商關系,而非上下級的權力服從關系。這個概念,是世界各國幾百年來民主憲政過程所獲得的共識,也是對千百年來封建專制制度之下,稅收就是皇帝要百姓和臣下納貢的糾正。納稅的平等和協(xié)商關系,始于人類的第一個憲政國家英國,是由《大憲章》確立下來的憲政原則之一。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任何人的行動和權利都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政府的行動和征稅權,應當受到必須的限制。如果沒有限制,政府的征稅就可能像過去的帝王一樣想征多少稅就征多少稅,想什么時候征稅就什么時候征稅。
在民主憲政原則下,人民代表或議員可以代表人民與政府協(xié)商,對稅種、稅額和稅率等問題,進行充分的討論和議價,雙方都沒有單方面定價權。而且,既然公民交納的稅是讓政府替公眾服務和辦事,公眾和人民代表還可以就政府服務質量的優(yōu)劣來議定納稅的稅額,正如一個人請了保姆,需要根據(jù)保姆的工作表現(xiàn)和質量給予數(shù)量不等的報酬一樣。
反觀我們現(xiàn)在的稅收申報制度,征稅催收的成分居多了,而解釋少了,透明度低了。僅以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而言,只說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但是,這個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是權力機關單方面的規(guī)定,還是經(jīng)由與納稅的主體──公民協(xié)商而成,是需要解釋清楚的。同理,其他的稅收也應當有更多的解釋,平等、柔和的催討。從另一層關系來看,由于公眾納稅給政府,是讓后者提供更好和更優(yōu)質的服務,因而納稅人與政府是主人與公仆的關系。既如此,政府的征稅,就不該是居高臨下的勒令,而應多一些解釋、平等商討的方式。
截至3月1日,全國只有近40萬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辦理了自行納稅申報,而稅務機關掌握的數(shù)字是,全國大約有2000多萬高收入者。自愿申報人數(shù)少,恐怕不能簡單用一句“缺少納稅意識”來概括,因為納稅是義務,同時更是權利。當納稅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種權利時,他多半不愿心甘情愿盡義務。
在納稅問題上,需要調整納稅人與征稅者的關系,多一些解釋、協(xié)商和平等,而不是居高臨下和威脅,諸如發(fā)布“稅務總局稱已掌握大多數(shù)高收入者信息”的風聲。而且,政府官員不僅要主動公布財產,還要主動公布自己的納稅情況,起到帶頭作用。如此,納稅人才有可能自覺自愿納稅。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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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國家稅務總局11月8日發(fā)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6]162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的五種情形,指出了納稅人“年所得”的定義,以及個稅自行申報的方式等相關具體問題,為了方便廣大納稅人更好地了解該辦法,特制作此專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詳細進入專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出臺
知識點小貼士:
個人所得稅需要自行納稅申報的五種情形: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留言:
任何一個國家對納稅人形成的網(wǎng),都存在漏洞,區(qū)別在于漏洞的大小,而我國現(xiàn)金交易很頻繁,人們收入狀況尤其難以查證,那么工資薪金外的收入就變的很難監(jiān)控。,可以說漏洞是相當大的。要想在短時間內做到監(jiān)控有力基本是不可能的,那么目前的工作是什么呢?那就是約束制度了,就是對于一些重點納稅人要加大審查力度,只要能找出一筆收入不確實,那么我們就可以公布他的不實申報記錄,應該說這樣的威懾力是比較大的?赡懿簧陥蟮那闆r是比較少見的,除非是大家都不熟悉的人群,而對于比較熟悉的演員,房地產,金融,保險等的公認高收入行業(yè),稅務部門理所當然應該加強監(jiān)督,重點抽查申報不實的人群,然后形成公布的制度,提高納稅人的違法成本。
筆者認為除了制度方面應該健全之外,對于我們稅收理念的健全也應該是我們應該做的工作。比如,國外的理念是納稅人納稅來購買屬于自己的公共服務,在觀念上納稅人是處于主動的一方,而我國的情況是稅收是強制性的,納稅人如果不遵守就將有什么后果,而制度的缺失使得后果不成為后果,那么僅有的約束也沒有了,納稅人基本是處于被動的地位,沒有形成納稅購買公共服務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