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在短短兩年后起征點再次上調,更多體現(xiàn)出一種國家意志———政策取向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
歲末年初,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討論再度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半個月前,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根據(jù)決定,從今年3月1日起,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將從現(xiàn)在的1600元上調至2000元。
個人所得稅征收,關乎民生,對減除標準進行調整,合乎民意?墒牵瑥倪@次民意調查來看,這個上調幅度離民眾的預期顯然有很大差距。民生民意毫無疑問要被尊重,但如果把眼光放開來,作為一項公共財政政策,個稅在短短兩年后起征點的再次上調,更多的其實是體現(xiàn)出一種國家意志———政策取向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
任何政策都具有延續(xù)性,撇開“劫富濟貧”的激進思想,從個稅改革的過去、現(xiàn)在以及未來的角度分析,也許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這次個稅起征點的再次上調。
個人所得稅的本質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從財稅史上看,個人所得稅肇始于1799年的英國。當時,英國由于與法國交戰(zhàn)致使財政吃緊,而作為當時主要稅收來源的消費稅和關稅都無法解決這個問題,于是有人提議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稅,安全的利益戰(zhàn)勝了金錢的利益,個人所得稅就被通過了。
然而戰(zhàn)爭一結束,認為所得稅侵犯隱私和個人權利的言論就占據(jù)了上風,所得稅被打入冷宮。直到1842年,英國行政部門才又一次讓議會和民眾信服所得稅的必要性。
隨著現(xiàn)代國家的發(fā)展、公共財政的建立,國家的機構膨脹、國家擔負起越來越多的公共職能,相應地對于財政的需求也增加了。個人所得稅在二十世紀已經成為英國稅收結構中的核心,并且被今天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所采納。
已經形成共識的是,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jié)收入、緩解貧富懸殊、促進社會穩(wěn)定、增加財政收入等特性。經過兩個世紀的發(fā)展,它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一個稅種,甚至是一些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在國際社會享有“經濟內在調節(jié)器”和“社會減壓閥”的美譽。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很多國家,個人所得稅都是作為政府調節(jié)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根據(jù)個人收入情況逐步提高稅率,從而以此來減少低收入者的負擔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過快增長。最基本的原則是多收入多交稅,把來自較富裕階層社會成員的稅收收入,轉而用于改善低收入階層居民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居民及其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以提高或維持其實際收入、福利水平和基本的發(fā)展條件。這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是非常重要的。
我國個人所得稅于1980年9月開始征收,當時的起征點確定為800元,2006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目前個人所得稅是在我國各項稅收收入中位列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關稅后的第四大稅種。在調節(jié)收入分配和組織稅收上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據(jù)統(tǒng)計,去年前三季度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超過2400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比例為6.5%,遠遠小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水平。如果一次性大幅提高個稅免征額,將破壞稅收政策的穩(wěn)定性,使得個稅稅基急劇縮小,引起稅收收入的結構性震蕩。
因此,調整個稅免征額應與個稅改革的步伐相協(xié)調。業(yè)內專家提出,近中期應就調整稅率級距、拓寬綜合所得的具體項目等問題加以研究并做出政策調整,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為:從公平稅負、更好地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需要出發(fā),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乃至發(fā)展到完全的綜合個人所得稅稅制。
有分析人士認為,根據(jù)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小幅頻調免征額,并在調整中逐步完善綜合個人所得稅稅制,可能更符合我國稅制改革的要求,這樣看來,此次將個稅的免征額小幅度提高到一個整數(shù)關口———2000元,也就讓人很容易理解并接受了。
個稅不是“人頭稅”
當前有一種論調,說由于個稅起征點過低,個稅已由“富人稅”而淪為“人頭稅”。那么事實真是如此嗎?
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測算,將減除費用標準由現(xiàn)行的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階層納稅人數(shù)占全國職工總人數(shù)的比例將由50%左右降為30%左右。大部分工薪階層收入者因收入達不到減除費用標準而免于納稅,中等收入者稅負也將大大減輕。
簡單地算筆賬,現(xiàn)行規(guī)定下全月應納稅額在1600元至2000元之間的納稅人,將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免除的納稅額在零至20元之間。全月應納稅額在2000到5000元的納稅人,將免除不超過60元的納稅額。全月應納稅工薪所得超過10.2萬元的個人,可以享受到180元的最高減少額。根據(jù)2006年相關數(shù)據(jù)測算,本次上調將減少財政收入約300億元。
“個人所得稅改革很大程度是為了減少低收入者稅負,調節(jié)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別。工薪費用減除標準兩年內再度上調,體現(xiàn)國家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精神!敝袊缈圃贺斮Q所副所長高培勇如此說。
去年11月份,我國居民消費價格(CPI)同比上漲6.9%,這也是我國CPI連續(xù)4個月漲幅超過6.0%,市場對通貨膨脹的預期明顯趨強。物價上漲,已經使公眾特別是收入較低的群體,明顯感到生活開支的壓力,普遍表達了在物價上漲的同時也應適當提高工資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特別是在相當多的人的工資還沒有或不能提高的情況下,再次提高個稅起征點,可謂適逢其時,可以起到增加工資的作用。這對于物價上漲給公眾帶來的壓力,無疑也有著一定的緩解作用。
《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按貧富之別將城邦公民劃分三類,極富、極貧和居于兩者之間的中產階級。他指出,只有中產階級是國家中最“安穩(wěn)的公民階級”。他們擁有適度的財產,生活狀況良好,“最容易遵循合理的原則”。所以,亞里士多德得出結論:“最好的政治社會是由中等階級的公民組成的!
“中等收入階層”占社會人口大多數(shù)的橄欖型社會,是最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數(shù),絕對貧困現(xiàn)象基本消除”的社會目標。但在當前的現(xiàn)實生活中,貧富差距卻存在不斷拉大的趨勢。適度提高個稅起征點對于緩解貧富差距無疑具有積極作用。盡管這種作用在實際表現(xiàn)中可能不是十分明顯,但它是縮小貧富差距眾多手段之中的合力之一。
個稅改革仍任重道遠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共有11個: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
現(xiàn)行個稅征收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第一級是5%,最高級是45%.這種辦法缺乏綜合所得概念基礎上實現(xiàn)的調節(jié),是不全面的。
比如,甲乙兩人的收入比較,甲的工薪所得比乙多,乙的勞務報酬所得比甲多,乙沒有財產租賃所得而甲有,乙有股息所得而甲沒有,將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制與之對接,就甲乙的不同類別所得分別征稅,其調節(jié)作用很有限。因此,讓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納稅并以此調節(jié)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為基礎,將其所有的所得綜合在一起,一并計稅。這既是各國個人所得稅制歷史演變的軌跡,也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
另外,個稅起征點能否隨居民消費支出和CPI漲幅而動態(tài)變化,也就是指數(shù)化,是近幾年輿論一直關注的焦點。對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居民基本消費支出應該包括吃、穿、住,但目前買房支出在我國的稅制體系下難以在消費支出中體現(xiàn)出來。我國現(xiàn)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工資、勞務費、財產租賃費等分類計稅的辦法,這樣難以把民眾每一項支出都分門別類地計算清楚。此外起征點的設定主要考慮的也僅是城鎮(zhèn)居民的支出水平,如果將農民納入進來,按全國居民的平均支出水平計算,起征點還要大大降低。因此,個稅起征點指數(shù)化“目前尚有難度”。
目前有難度不代表將來不解決,盡管確實存在一些技術和制度困難。但是與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的大目標相比,都是可以克服的,包括投入更多資源用于個人納稅信息的掌握、使稅收處罰更“鐵面無私”等。這些都是可以值得期待的。
日前,據(jù)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積斌透露,兩年后可能還會調整起征點。因為國務院提出個稅起征點的根據(jù),是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負擔費用支出,根據(jù)財經委測算,這一數(shù)字2008年是1745元,2009年大概是1920元。
18世紀德國重商主義經濟學家尤斯第在其著作《支出與賦稅》中,將“征稅方式必須簡便、節(jié)時、省費”作為征稅的重要原則之一。看來,更深層次的個稅改革仍任重道遠。